原告黄**与被告中山市和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诚公司)、中山市佳瑞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瑞公司)、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和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及被告佳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和诚公司、佳瑞公司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105元(6015元/月×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60元(6015元/月×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15元(6015元/月×1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8847元(6015元/月÷30天×9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50元/天×24天)、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4800元(200元/天×24天);2.被告杨**对上述工伤待遇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2日,原告入职被告和诚公司处工作,入职后,和诚公司将原告派遣至被告佳瑞公司处从事从压工。2021年9月14日11时,原告在佳瑞公司生产车间搬运货物时,被货物压伤右足。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山市坦洲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诊断为右足第1跖骨骨折、右足挫擦伤。2022年3月24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2022年...(本文书还有5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