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刘**,男,1967年6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刘**,男,1970年5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李**、刘**、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22)黑02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改判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22)黑0225民初****号民事判决,中止对黑龙江省甘南县(2022)黑0225执****号之二裁定涉及到上诉人95吨水稻的执行,重新审理,查清事实,作出公正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扣押的水稻与刘**无任何关系,刘**于2015年开始承包梁冰等人的土地,共170.88亩,一直耕种至今;二、原审中刘**提交的承包合同、种子以及农药的收据能够证实其确实耕种了水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三、原审...(本文书还有2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