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山农商行)与被告唐**、唐**、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山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唐**、黄**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山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唐**、唐**、黄**共同偿还尚欠马山农商行借款本金130,577.11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①计至2021年7月13日止利息为37,879.02元;②自2021年7月14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马山农商行有权从依法处置合同编号为13540*****46257《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唐**、唐**、黄**向马山农商行支付违约金...(本文书还有3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