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2日,原告覃艳珠向被告车铭鑫公司交纳儿童游乐场入股2股资金14000元。2019年1月11日,原告覃艳珠为买方(乙方),被告车铭鑫公司为卖方(甲方),双方签订《河池市车铭鑫儿童游乐园股权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河池市车铭鑫儿童游乐园有限公司是被告车铭鑫公司的子公司,地址位于广西河池市锦城国际**楼(市政府广场旁)。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车铭鑫儿童游乐园股权协议书,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投资股份,按持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该协议只为锦城国际**楼的游乐场股权;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同意乙方投资甲方游乐场并自愿购买股份,每股7000元,乙方自愿购买2股并已付清2股,合计14000元成为股东之一;营业后公司第一年三次分红,第一次为营业后第六个月、第二次为营业后第九个月、第三次为营业后第十二个月,第二年起每月分红一次;每个月10日公布上月财务报表;甲方责任主要为管理游乐园,维护游乐场正常营业,并每月10...(本文书还有2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