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损失40110.4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前,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38110.43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2日11:30许,被告吕**驾驶无号牌轮式拖拉机/花生机顺原阳县黑小线蒋*乡河头村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蒋*线04线杆处,因操作不当,导致花生机侧翻到道路北侧由东向西停放的原告吕**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造成车辆损坏和原告、儿媳王**、孙*张以沫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原阳县...(本文书还有2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