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绰*******(以下简称绰加贸易公司)诉被告吴*、付*、佛山市语*********(以下简称佛山市语通公司)、深圳语通**********(以下简称深圳语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吴*、付*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佛山市语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付*、深圳语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吴**原告支付租金613593元、物业费和推广费254760元、能源费5398.70元,三项合计873751.70元;2.被告吴**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4159.93元(违约金以873751.7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0年12月16日起暂计至原告起诉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927911.63元;3.判令被告付*、佛山市语通公司、深圳语通公司对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吴*在2017年5月18日签订《佛山市百花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由吴*承租百花广场合共19个单元。其后,原告再向**提供3个展示位。吴*在上述租赁场地注册佛山市语通公司。付*、深圳语通公司为吴*履行租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其后,因其经营不善,佛山市语通公司在2020年...(本文书还有5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