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御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河公司)与被告刘*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御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御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提成9450元;2、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32元;3、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74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经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主要理由如下: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劳务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二、原、被告从未约定被告主张的基本工...(本文书还有2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