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王*、赵**、杨**、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8日晚,王*召集其他三被告到汲水南街的真实惠刀削面馆吃饭。当晚九点多,王**和杨**酒后因为让烟发生口角。王**站起来先拿个啤酒瓶子摔到地上,后又拿个没开口的啤酒瓶往杨**的方向扔过去,杨*...(本文书还有4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