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立即归还给林**借款本金21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收50%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由林**承担。诉讼过程中,林**变更第1点诉讼请求为:判令林**立即归还给林**借款本金21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事实与理由:林**与林**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林**以其银行贷款、信用卡逾期未及时还款被多次催收为由向林**借款。林**出于对林**的信任,分...(本文书还有1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