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重庆新美******(以下简称新美陶*公司)、李**,第三人垫江县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被告李**及被告李**、新美陶*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垫江县医****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陈述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新美陶*公司与李**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78303.60元(43502元/年×18年×10%)、误工费18000元(100元/天×180天)、护理费10800元(120元/天×90天)、营养费4500元(90元/天×50天)、医疗费26430.37元(45130.17元-187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鉴定费20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80元(60元/天×88天),共计152011.77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王**被新美陶*公司招聘到该公司从事捆绳子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2月10日,新美陶*公司与李**签订《产品包装出入库承包协议》,约定新美陶*公司产品入库、出库等工作承包给李**,所有出库、入库人员、产品捆扎人员、叉车驾驶员等均由李**招聘,安排上岗,与新美陶*公司无关。在履行协议中,王**等人均由李**管理并发放工资。2020年11月29日凌晨0时许,王**在捆绳子时被叉车横挂后受伤。王**当即被送往垫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骨盆多发骨折、重度骨折疏松症;2.右足第2趾皮肤剥脱撕裂伤;3.右足背皮肤剥脱伤;4.左内踝及左足开放性损伤。王**住院71天后,病情好转出院,花费医疗费40205.13元,其中李**支付18700元,王**支付21505.13元,另外,王**住院期间产生核酸检测费175元。因伤势感染,王**于2021年3月15日至2021...(本文书还有7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