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展勇与被告淄博金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淄博金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展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淄博金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提供自2006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银行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工作人员个人名义进行的业务凭证等)供原告展勇及其委托的专业辅助人员查阅;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证据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淄博金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展勇系公司创始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并持续至今。公司自成立以来,业绩十分突出,通过以公司名义或公司员工名义经营,积累了大量资产,有相当一部分资产被实际控制人转移至个别股东或其亲属名下,...(本文书还有3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