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周**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周**归还原告周**借款本金404512元并赔偿原告自2021年8月17日起按月利率0.44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周**和原告周**的儿子范周*原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因购房所需,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儿子范周*于2020年9月22日汇入被告建设银行帐户(帐号×××)144512元,2020年12月2日汇入被告上述银行帐户360000元,共计借款504512元,约定月利率为0.442%。后被告于2021年10月5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陆续支付至2021年8月16日,后再未还本付息,至今尚欠借款本金404512元及2021年8月17日以后利息未付。
被告周*...(本文书还有2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