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推公司)与被告桐乡市天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波公司)、被告危**、被告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波公司、被告危**、被告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波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35000元,支付利息与违约金至实际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利息为9684元,违约金为16558.4元);2.判令被告天波公司向原告承担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及差旅费等其他费用;3.判令被告危**、被告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5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天波公司向原告购买设备一台,合同总价170000元整,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货款35000元,余13500...(本文书还有2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