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大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大理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0)云29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查明,刘**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大理中心支公司(2021)云29民终****号、(2021)云29民终****号案件因程序违法,被本院发回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需以(2021)云29民终****号、(2021)云29民终****号案件的重审结果为依据,本院遂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云29民终****号中止诉讼民事裁定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2021)云29民终****号、(2021)云29民终****号案件发回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并案审理,并作出(2021)云2901民初****号民事判决,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云29民终****号民事判决。(2022)云29民终****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2.改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2010年2月至2010年10月共9个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3.改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2010年2月至2010年12月共11个月的住房公积金;4.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失业救助金1350元;5.改判被上诉人双倍赔偿上诉人拖欠工资135632元。事实及理由:1.2019年11月11日上诉人开始休假,2019年11月25日上午回到被上诉人公共资源部上班,但无法刷卡打...(本文书还有6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