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范**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兰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怡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及保全、执行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1.一审法院认为:“兰怡房地产公司诉请解除其与范**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司》,因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款,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范**未按期偿还贷款,致使兰怡房地产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兰怡房地产公司诉请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认为,作为开发商的被上诉人无权行使约定解除权。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购房者的义务是支付购房款,出让人的义务是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权属登记。在本案中,上诉人范**采取首付+贷款的方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履行了其支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而开发商也依约交付了房屋,此时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该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合同消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在《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形下,被上诉...(本文书还有5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