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22)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询问各方当事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借款还偿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其中截至2022年1月16日为35937.9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对上诉人现金交付的11万元借款事实不予认定错误;2.对被上诉人转账给上诉人丈夫款项性质认定错误,上诉人否认授权丈夫李**收取还款;被上诉人转款给李**,一是支付李**的工资,二是支付岑溪市美邦矿业有限公司开发岑溪市诚谏镇大新村的高岭土,所支付山主的定金、青苗费、人工费用等。
被上诉人李**、武**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本文书还有4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