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龙雨************(以下简称龙雨腾达公司)与被告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雨腾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位京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张**,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雨腾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9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5000元;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9月2日工资差额62763.96元;3.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27244.26元;4.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日,被告入职原告公司,担任人事兼行政一职,月工资标准为2800元,原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丰台区万柳*隆大厦1-1005,而被告实际工作地也为该地点。2021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2021年2月起,被告岗位调整为销售,月工资标准为3800元。入职后,因原告之法定代表人位京霞对被告较为信任,故位京霞将公司公章、办公室钥匙等均交由被告保管,且由于联系业务需要,被告需经常使用位京霞的工作手机(手机号**xxxx****),故位京霞也经常将其工作手机交由被告使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2日,被告未到公司上班,后其于2021年7月13日回公司上班,并于7月14日提出离职。后经原告与被告沟通,被告于2021年7月19日再次回到公司上班直至2021年7月30日,此后被告再未到公司上班。2021年9月13日,被告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加班工资、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207066.13元。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被告出具了位京霞工作...(本文书还有7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