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依法在证人黎**处扣押的涉案银行卡,已另案处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暂存本院。2022年8月11日,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支付宝交易情况截图、黎**微信转账情况、黎**农行卡(3076)收支明细截图,黎**银行卡交易流水;证人韩*、许*、黎**、吴*、邓*、杨*1、杨*2证言;被害人陈*陈述;被告人陈**、程**的供述和辩解;现场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以及天网截图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针对控辩各方的意见,本院依照在案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第一,关于本案定性方面。案发前,本案被告人一伙为了通过“黑吃黑”的方式xx窃取对方“跑分”一伙的非法资金,事前准备木棍和辣椒水等工具以备对方不给自己一方的人离开,以便实施“将人抢回”。...(本文书还有1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