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滨河支行(以下简称滨河支行)为与被上诉人沈阳万普显示器厂(以下简称万普显示器厂)、沈阳百花电器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百花进出口公司)、沈阳百花电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百花集团公司)、沈阳和光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光电脑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光集团公司)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辽民三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金剑锋和代理审判员李*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苑多然担任记录。原审被告万普显示器厂、百花进出口公司经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送达到期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8月13日,滨河支行与借款人万普显示器厂、保证人百花进出口公司签订编号为沈滨农银借合字第d*******号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600000元,贷款期限为自1998年8月13日至1999年2月13日,贷款利率为6.0225‰。保证方式为对正当使用贷款和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本合同载明的贷款本金、利息、加罚息及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应给贷款人的其他费用,保证期间为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到期后两年止自1998年8月13日至2001年2月13日止,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日,滨河支行履行了合同义务。2000年8月25日,滨河支行分别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对该笔贷款进行催收,万普显示器厂、百花进出口公司分别在通知书上盖章确认。万普显示器厂先后于2001年9月17日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11月26日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12月19日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
1999年1月21日,滨河支行与借款...(本文书还有7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