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建中合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药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全通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医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合药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中合药业公司的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2021年8月5日”双方再次就仓库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期从2021年8月16日到2022年8月15日止……全通医药公司交纳押金180,000元。”错误。事实是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租期是10年,自2017年8月16日到2027年8月15日,合同每年一签。此次合同租期至2022年8月15日止。全通医药公司一直租用仓库,押金180,000元是2018年交纳的。
二、一审法院法律分析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但是,全通医药公司要求中合药业公司配合办理仓库移交手续,表明双方以行为终止履行租赁关系,因此,应认定双方租赁合同于2022年1月25日解除”错误。双方未达成合同解除合意时,一方不再履行租赁合同,强行要求对方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而合同...(本文书还有5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