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营口大东北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营口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营口国土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初50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营口物流公司一审诉称:2013年2月4日、2013年3月20日,营口物流公司与营口国土局签订了五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营口物流公司以出让形式获得位于沙河南、望儿山大街西总面积为435542.1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总价款为82305.74798万元。营口物流公司按合同约定已足额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营口国土局为营口物流公司办理了涉案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证。然而截至起诉之日,营口国土局仅交付土地38157平方米,其余大部分土地至今尚未实际交付。营口物流公司虽多次催要,营口国土局均以动迁问题没有解决为由...(本文书还有2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