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刘**因与被上诉人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刘**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尚**形成劳务关系,被上诉人在雇佣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依法应当由尚**承担法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判令张**承担主要责任属于法律关系认定和诉讼主体错误。虽然上诉人提供的楼板是旧楼板,但一审法院未做楼板质量技术鉴定,且建房过程中存在刘**违规作业的情况。一审法院未追加尚**参加诉讼,也未将尚**已经给付被上诉人的赔偿款进行扣除不当。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本文书还有3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