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陈**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及其代理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庭外调解,约定调解期限两个月,在调解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6年4月26日7时许,因宅基地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受伤后被其家人及时送至老河口市孟*卫生进行救治,因头疼严重当日又被转到老河口第一医院治疗,住院8天,共计支付医疗费4188.2元。2016年4月28日,老河口市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原告出院后经孟*镇派出所组织调解,被告拒绝赔付原告的各项损失。为此,特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上述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8836.2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当庭答辩并提出反诉:原告所诉完全与事实不符,因被反诉人把我家山墙边种的腊菜给拔了,我想即然是邻居,为什么把我家腊菜拔掉,马上就有收获了,于是问个究竟。被反诉人出口便骂,我回了一句,便更加凶恶的上...(本文书还有5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