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强*与被告宁夏海虹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生元公司)、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生元公司)、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海虹生元公司、被告青海生元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575631.78元(其中工程款531994.78元、临建费用及材料费938255元、周*材料租赁费1841282元、人工误工费42641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汇力公司在欠付被告青海生元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0日,被告青海生元公司与被告汇力公司签订《塞上翡翠城六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青海生元公司承包被告汇力公司开发的工程,范围包括土建、安装、消防、装饰工程等(电梯除外)。2016年6月23日,宁夏浩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虹生元公司签订了《塞上翡翠城六期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翡翠城六期53#、55#、67#...(本文书还有1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