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返还借款本金187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蔡**与李**原先是同事。李**因做生意资金周*困难,2017年以来多次向蔡**借款。2022年3月1日,经双方核实,认定李**共借本金187万元,李**重新写下借条一张。李**口头答应分期归还借款本金,但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甚至连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为此,蔡**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交证据并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蔡**主张的事实,已提供李**于2022年3月1日立下的借条、李**身份证复印件、信用社转款凭...(本文书还有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