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屠**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原告陈**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1)桂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1、一审判决少计了屠**的合伙支出186571元。一审判决认定屠**与陈**果苗合伙始于2015年,但未将屠**2015年为果苗合伙支出的186571元计入屠**合伙支出,明显错误。首先,屠**未被计入果苗合伙的费用,单据清晰明确。屠**的一审代理人在2022年2月10日最后一次开庭时当庭补充提交了嫁接果苗等费用单据,金额共计186571元。其一,2015年4月9日接苗费用50028元,有陈**签字。其二,2015年4月10日接苗费用131143元,有屠泽强签字,有陈**父亲陈**签字,还有收款人“曾娟”等人收条佐证。其三,2015年4月28日补接苗工费用540...(本文书还有4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