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市平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土石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张*、原审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土石方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中错误认定“已退还的租赁物所产生的租赁费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的内容;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租赁费共计386546.9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被上诉人仅支付未退还租赁物所产生的租赁费明显错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后被上诉人拉走租赁物资进行使用,被上诉人使用租赁物资完毕后,被上诉人的员工在入库单上签名并归还部分租赁物资。被上诉人承建的工地被停滞,工程进度无法进行,被上诉人对其欠的租赁费用迟迟不予兑现,上诉人安排有关人员年**,被上诉人从来没有说过不予支付租赁费,每次催要时,得到的答复都是以“工地没有开工,让再等等”进行推脱至今,后*,被上诉人又说“他的合伙人张*出事进监狱啦”。2021年11月份,被上诉人张**说“你问我要租赁费,我向**...(本文书还有4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