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河池市德佑饲料有限公司(下称德佑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1)桂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邓**与李**、卓火泰签订《饲料加工合作协议》时,公司尚未成立,德佑公司成立后该协议也未入公司章程,且该协议中涉及的“企业”、“这类饲料”并没有明确指向,故德佑公司不是该协议向对方。这和事实不符,德佑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李**(也是德佑公司幕后股东),知道邓**拥有桑树构树饲料技术才与邓**签订协议。在协议签订后,邓**和德佑公司第一任法定代表人卓火泰在德佑公司...(本文书还有1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