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茹**因与上诉人新乡市凤泉区耿黄镇杨*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屯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22)豫07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茹**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一、关于合同解除时间的界定问题(一)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8条规定,被上诉人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其张贴的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为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即2022年6月6日(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根据有效证据证明,2021年5月2日被告派人在案涉工程工地大门上张贴撤场通知,通知原告茹**立即撤离施工现场,应视为已通知到原告,故截止时间应认定为2021年5月2日”系事实认定错误该认定有悖常理,张贴大门的行为与事实不能证明原告收到了通知及视为送达二、关于案涉工地管理人员人数及工资计算方式问题(一)双方之间看管场地合同于2017年5月9日成立并生效,2019年3月28日被上诉人又向上诉人发出新的告知函,明确代管工地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定额计价结算,根据民法典规定,双方之间已达成新的补充协议(二)目前我省建设工程停工损失的计算标准为《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03)89号)》文件(三)根据上诉人实地测量,看管工地分东西两个院子,总计17052m一审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定额及(2003)...(本文书还有6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