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阳朔县圣展金水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朔县圣展金水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3935.17元及利息(利息以13935.1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1日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1667.07元及利息(利息以11667.0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文书还有1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