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锦源与被告刘**、纪**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锦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被告刘**、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锦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884.65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初,被告刘**雇请原告覃锦源、被告纪**和黎海金、黎**、覃文海、覃柳*、覃海池、纪燕焕等十四人在梧州市长洲区××镇××村××村组吓冲(山*)伐木。在2021年9月13日上午大约七点,被告纪**用油锯伐木过程中整棵木突然滚落大路,砸中正在清理木枝的原告覃锦源左手、左*。原告覃锦源受伤后,在梧州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时间从2021年9月13日至11月24日,住院72天。2022年6月29日,经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覃锦源因上述事故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此事故给原告覃锦源造成...(本文书还有2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