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闵**与被告董**、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董**及其诉讼代理人贾*,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53000元;2.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自2017年8月24日起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的涉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驾驶其装载机向二被告合伙经营的工地提供装料服务,一天的费用按照市场价700元计算,原告于2017年4月9日至2017年8月24日期间在二被告指定的工地按约定提供装载劳务,二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一直不与原告进行结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董**、罗**共同辩称,原告闵**用其装载机向二被告...(本文书还有3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