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靖西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俞*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小萍和审判员张力夫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3年7月31日召集上诉人杨xx的委托代理人蒙**,被上诉人吴xx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进行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书记员鲍璐楠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x与被告吴xx因纠纷,2012年9月7日原告在靖西县湖润镇湖润街附近的“金三角”(地名)处将被告所有的桂a******号起亚牌小轿车扣押。2012年9月8日原告杨xx与被告吴xx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被告自愿以其自有的桂a******号起亚牌小轿车作为借款抵押,被告向原告借款91000元整,约定借款时间为一个月,即应于2012年10月...(本文书还有2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