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润华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鸿华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华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模具加工款245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21年初开始为原告加工模具。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加工款合计24570元未结清。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鸿华公司未到庭参加抗辩,也未出具书面的答辩意见及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本文书还有1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