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北京分中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截至2022年7月20日的欠款本金7698.87元,支付截至2022年6月21日的零售利息1246.85元、分期手续费501.6元、违约金2846.1元,并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并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出庭应诉,提交书面答辩称:1、本卡持有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在6000元左右。2、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信用卡合约在2017年之前签署的是滞纳金,而原告收取的是违约金,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1月1日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第三项通知。原告在违规收取违约金,而且利息超过...(本文书还有2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