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航天工业供销东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东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嘉乐汽车维修中心(以下简称“嘉乐维修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航天东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13494.6元;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上诉人予以认可,但一审判决第二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有误,显失公平。理由如下:一审上诉人提供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估价结果确认中可以看到,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10258.76平方米,评估价值13014万元。被上诉人所租赁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号区**栋的修理厂建筑面积约为197平方米,约占全部建筑物建筑面积的1.92%,评估价值约为249.9万元,该评估价值包含房屋建筑本身的价值和被上诉人作为承租方对房屋添附的价值,其中上诉人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拥有房屋建筑本身的价值在全部房屋评估价值中占据主要地位,上诉人方主张被上诉人对案涉房屋价值的添附应当仅占全部评估价值的30%,即为74.97万元。上诉人同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租期一年,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一审判决认定案涉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30日解除,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被上诉人一直正常经营,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租赁期限剩余...(本文书还有6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