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四川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荣房开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1日、2023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国荣房开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对债权3,181,200元予以确认;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6日被告经井研县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裁定号**川11**破(申)1号),原告申报债权13,181,200元。2023年3月27日,国荣房开司管理人对债权1,000万元予以确认,对其余债权3,181,200元未予确认。而其余债权3,181,200元是原告依据《梓潼“欧亚国际”项目投资协议》等诸份协议支付的梓潼项目土地投资款、土地款利息、工程款(梓潼项目现场打围及土地整理)。2014年9月26日原告支付土地投资款100万元现金给被...(本文书还有3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