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观音寺街道众禾办园点,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南里临37号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女,1963年7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观音寺街道众禾办园点举办者,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述二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女,该办园点员工。
再审申请人北京兴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广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科隆创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隆公司)、北京兴瑞晟世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晟世公司)、北京市大兴区观音寺街道众禾办园点(以下简称众禾办园点)、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文书还有1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