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掖农村**********与被告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臧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张掖农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田**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7000元,利息4979.02元(利息算止2022年9月20日),合计31979.02元,并利随本清;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借款人赵xx(死亡)于2019年2月18日与原告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申请贷款80000元,用途为牛的饲养,期限36个月,合同于2022年2月17日到期,贷款为信用贷款,年利率8.55%。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田**作为共同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责任,现结欠贷款27000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本文书还有2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