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与被告刘*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药费436.15元;2.误工费18000元(按农林牧渔业36253元计算每天100元,鉴定误工期180天);3.护理费11160元(按居民、其它服务业43365元计算每天124元,鉴定为90天);4.伙食补助费4000元(按每天100元计算);5.鉴定费4710元;6.因鉴定引起的交通费180元;7.二次手术费8000元;8.营养费9000元(鉴定为90天),合计55486.15元。事实和理由:刘*为克东县麦士德勤包装有限公司在克东镇经济开发区承建厂房,刘*雇佣原告为力工,每天160元。在原告干活第十天时,保...(本文书还有1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