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信诚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5月21日,原审原告信诚物流公司以保险纠纷为由,将原审被告中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施救费28950元、车辆损失135960元、鉴定费3719元、交通费3000元。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9月23日,原告信诚物流公司与被告中银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车辆为冀g×××××/冀g******号车,并附加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期间自2014年9月...(本文书还有1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