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孟**因与被上诉人欧姆龙(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29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是否符合退休条件的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范围,并非人民法院的审判权限范围”错误。2020年12月4日上诉人在工作岗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于2020年11月21日年满50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延迟了15天)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上诉人从事的是海关监管加工贸易账册管理岗位,且劳动合同约定为在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上诉人以违法终止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认为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案不存在劳动仲裁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情况,在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后,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21)第****...(本文书还有34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