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伍**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审查查明,方**与伍**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7年登记结婚。郭**诉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泉民初字第417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方**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郭**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郭**的申请,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4)泉执字第536-****号民事裁定书,追加伍**为被执行人。伍**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原审法院认为,方**在本案中应向郭**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均发生在方**与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债权人与债务...(本文书还有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