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昊越********(以下简称昊越公司)与被告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昊越********的法定代表人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昊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56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21年10月8日起在原告处采购免胶腻子、免胶石膏等材料。2022年3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3056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向被告催要该笔货款,被告以各种借口推拖拒不支付。
范**未作答辩。
原告山东昊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本文书还有1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