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成*新海润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德令哈金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德令哈金科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海润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德令哈金科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诉讼费全部由德令哈金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厘清案件事实,案涉232万元并非是一个光热项目的前期工作报酬,且新海润公司的前期工作都已经实际完成,应当取得前期工作款项。2.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条件严重违背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公文,系无法达成的合同约定。3.本案两笔款项均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德令哈金科公司诉讼请求。4.德令哈金科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新疆金科新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科合伙企业)作为大型新能源开发公司,其付款环节必然经过层层审批,在新...(本文书还有1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