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三、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提审本案。请求:1.本案一审中,张**提交的民事起诉书通篇虚假陈述,全部涉案的双方证据均证明了其起诉书中所诉内容是编造和虚构的。2.本案二审判决书中“在内蒙古中林华源生态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后,李*仍持有中林公司公章”的推定没有法律依据。3.二审判决书中“..但因无法看出本案借款与股份转让事项存在关联性,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此处“不予采信”的认定,应属认定事实不清。4.二审判决书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中林公司已于2009年3月25日经工...(本文书还有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