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骆**及一审第三人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骆**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令骆**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杨**提交新的证据:1.焦**的第三人陈述,证明骆**是与第三人焦**形成了借贷关系的合意,杨**仅为转交。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号判决书,证明骆**与卢海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为规避其单位之不得私自出借资金给客户的规定,骆**多次假借中间人的名义出借资金,本案并非孤例;3.杨**在建设银行向骆**的转账流水记录,证明2016年4月至20...(本文书还有1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