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男,1976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伟石律所)、被申请人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号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并判决支持刘**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二审判决针对刘**提交的二审证据的认定错误。(3)刘**提交的二审新证据足以证实马**的根本违约行为。(4)认定涉案《关于重组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尚未依法成立”。(5)二审判决...(本文书还有2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