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女,1951年12月**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本案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马**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马**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对刘*与马**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双方实质上属于委托投资关系。刘*系马**向贤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成公司)进行投资的代理人,全权处理马**与贤成公司投资的具体事宜。马**起诉刘*要求其偿还1500万投资款完全是因贤成公司破产,导致马**拿不回来投资款,为了降低自己的经济损失反而对刘*提起了诉讼。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罔顾马**是实际投...(本文书还有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