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女,1986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电信通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电信通公司无需向李**支付货款241.78万元。2.判令李**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二审判决违反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仅从合同形式上进行了审查,没有查清合同是否进行了实质履行、李**是否有履行能力、李**...(本文书还有614字未显示)